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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
  2. 无标识道路限速
  3. 高速公路限速
  4. 高速公路低能见度行车
  5. 酒驾处罚
  6. 违章记分与处罚
  7. 其他

科目一备考

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

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7年以上有期徒刑
违反交通法规,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
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
逃逸致人死亡的
伪造、变造、买卖驾驶证的
情节严重的

恶劣情节:

  1. 逃逸
  2. 严重超载驾驶
  3. 无驾驶资格
  4. 酒后、吸毒后驾驶

无标识道路限速

20 km/h 30 km/h 40 km/h 50 km/h 60 km/h 70 km/h 90 km/h
单位院、居民居住区内
没有中心线的城市道路
没有中心线的公路
同方向单车道的城市道路
同方向单车道的公路
同方向双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
同方向双车道以上的公路
特殊情形与路段

特殊情形与路段:

  1. 进出非机动车道,通过铁路道口、急弯路、窄路、窄桥
  2. 掉头、转弯、下陡坡
  3. 恶劣天气,能见度50 m以内
  4. 冰雪、泥泞道路
  5. 牵引其他车辆

高速公路限速

最高车速:

小型载客汽车 其他机动车 摩托车
120 km/h 100 km/h 80 km/h

最低车速:

左侧车道 中间车道 右侧车道
同方向2车道 100 km/h / 60 km/h
同方向3车道 110 km/h 90 km/h 60 km/h
同方向4车道以上 110 km/h 90 km/h 60 km/h

高速公路低能见度行车

能见度 小于200 m 小于100 m 小于50 m
限速 60 km/h 40 km/h 20 km/h
安全距离 100 m 50 m 50 m
危险报警闪光灯
尽快驶离

酒驾处罚

行为 罚款 驾驶证 刑拘
酒驾 1000元以上,2000元以下 暂扣6个月 /
再次酒驾 2000元 吊销 扣留10日
酒驾重大事故 / 吊销,终身禁驾 /
醉驾 / 吊销,5年禁驾
营运车辆酒驾 5000元 吊销,5年禁驾 拘留15日
营运车辆醉驾 / 吊销,10年禁驾,营运车辆终生禁驾 /

酒驾标准:

酒驾:20 mg/100 ml

醉驾:80 mg/100 ml

违章记分与处罚

  1. 开车打电话:2分
  2. 逆道行驶:3分
  3. 违反信号灯:6分
  4. 不按规定避让校车:6分
  5. 高速公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:6分
  6. 准驾车型不符:12分
  7. 伪造变造行驶证、机动车号牌:12分
  8. 未悬挂、遮挡、污损机动车号牌:12分
  9. 高速公路倒车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:12分
  10. 逃逸:12分
  11. 酒后驾车:12分
  12. 驾驶改装、报废机动车上路:处200元以上,2000元以下罚款,吊销驾驶证
  13. 将机动车交由无证人员驾驶:吊销驾驶证
  14. 事故逃逸构成犯罪:吊销驾驶证,终生禁驾
  15. 超速50%以上:处200元以上,2000元以下罚款,吊销驾驶证
  16. 伪造变造、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驾驶证:拘留15日,罚款2000-5000元
  17. 伪造变造、使用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:拘留10日,罚款1000-3000元
  18.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:罚款2000-5000元

其他

  1. 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,每4个小时应休息至少20分钟。
  2. 点火开关位置:LOCK,ACC(Accessory,部分电器设备通电),ON,START。
  3. 会车时,距离对面来车150米以外时改用近光灯。
  4. 驾驶人应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换证。
  5. 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每一年接受一次审验,提交身体条件证明。
  6. 驾驶人信息变化的应在30天内申请换证。
  7. 因服兵役、出国(境)等原因无法办理审验的,最长延期审验期限3年。
  8. 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每1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。
  9. 在城市道路行驶不得开启远光灯。
  10. 坡道上,下坡车让上坡车。
  11. 高速公路地面车距确认标线间距为50米。
  12.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要在车后50米至100米设置警告标志。(高速公路150米以外)
  13.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,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,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。
  14.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、舞弊行为的,取消考试资格,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;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。
  15.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,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。
  16.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,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或者未携带行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。